审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李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周某受伤,李某系侵权人,依法应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未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案例3:2024年5月,山东某热力电力公司员工发现110kV母差保护装置RCS-915AB显示保护板交流量采样值异常,遂即向车间领导汇报。车间经排查分析确定为保护装置故障并于当晚将110kV母差保护退出,更换新母差保护装置后投入使用。由于隐患发现及时,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有效措施,消除了电气系统的重大安全隐患。事后车间将此情况上报给公司安全部,安全部立即组织供电系统专项安全检查。公司按照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制度的规定,给予该员工现金奖励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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